第9期
(总第538期)
2023年10月12日
关于修改完善《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》的建议
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《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》,让滁城养犬管理有“法”可依,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《办法》实施七年以来,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展,上位法的修订或废止,相关单位改革后的职责调整,现行《办法》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,需要加以修改完善,主要表现为:一是限养区域没有与时俱进及时扩展;二是《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》依据的相关法律已修订或废止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2021年1月22日修订)、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(2021年3月修订)、《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》(2017年已废止);三是公安、城管、农村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犬类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存在一定模糊地带,造成管理弱化,没有形成有效合力。
为此,建议:
一是限养区域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区范围予以重新划定。
二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,赋予街道办事处一定的职责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第三款“街道办事处、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做好本辖区流浪犬、猫的控制和处置,防止疫病传播”的规定与《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三款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(公共服务中心)、居(村)民委员会应当配合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”的规定不够契合,未能突显出街道办事处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。
三是从工作职能、执法手段、力度及效果来说,公安机关更适合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。管理犬只的根本是管理养犬人,参考借鉴我省其他城市如合肥、芜湖、铜陵等14个地级市都是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。
四是各职能部门在犬类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需再进一步细化明确,齐抓共管形成合力。
信息来源:农工党滁州市工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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